• 回到顶部
  • 010-82791585
  • QQ客服
  • 微信二维码
首页
新技术新产品
技术合作
获证企业风采
公开信息
有机科技技术研究
有机认证
公司介绍

北京中农绿安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BEIJING ZHONGNONG LVAN ORGANIC AGRICULTURE TECHNOLOGY CO.,LTD.

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要求

1总要求

1.1任何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只要具备合法地位,愿意遵守我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都有权利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中农绿安对认证委托人一视同仁,不存在任何歧视行为,不提任何附加条件。

1.2中农绿安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为《GB/T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证委托人都应遵守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植物生产、食用菌栽培、野生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加工、经营等。

1.3有机产品认证区别于质量体系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从产品生产基地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跟踪审查的过程认证,对作物已收获的认证委托人一般不再受理认证。因此申请应尽早提出,只要确定了生产基地,即可申请预审查,以免错过生产季节。

1.4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SC(加工)等;当认证委托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认证委托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认证委托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经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经营场所情况;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7)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声明;

8)质量手册和生产操作规程;
9)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10)其它相关材料。

1.5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重新办理申请认证手续。

1.6禁止在有机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过程中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以及离子辐射技术及其产品。包括植物、动物、种子、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生产单元,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1.7用有机生产方式生产的产品,其生产、加工、经营、包装或标识等整个过程都应被检查。所有的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也应被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的,也应对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还应考虑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1.8除产品已经过最终消费包装外,以前销售该产品的经销商也应被检查。

1.9认证机构应根据储藏产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包装类型等对其有机完整性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检查场储存所及检查频次。

1.10应检查产品运输过程中其所有方保持运输过程的有机完整性。

1.11对经过最终消费包装后的产品的进一步处理不要求检查。

1.12对没有最终包装的产品的认证,检查员还应检查已被其他机构认证颁发的该产品的销售证或者有机证书。

1.13制定分包生产或加工的方针和程序。当分包方不要求被认证时,不向其颁发任何类型的证书,也不允许分包方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制造过程、原材料供应及销售在许可证持有人的控制下。

1.14对分包方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15获得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

1.16本机构可以与分包方签署协议,或要求认证委托人与分包方签署协议,协议应包括有关标准符合性的条款,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并对其开放,分包方直接受认证机构约束。

1.17每一分包操作者都能获得相关适用标准的最新版本及其认证程序。

1.18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的分工,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 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b)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

c)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d)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对申、投诉处理的相关程序及申、投诉记录的调阅;

h)对样品采集与分析,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i)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等;

j)适用时,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k)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l)适用时,验证标准和认证机构的规则的变化被操作者有效执行;

m)认证委托人的分包方也应被检查;

1有机生产认证基本要求

2.1申请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

2.2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相关标准;

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3)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2012标准。

2.3生产基地从申请之日起便不能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

2.4有机产品认证(芽苗菜生产,加工和野生植物采集除外)有转换期的要求,分为“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对于作物、食用菌、畜禽、水产品、蜂产品的转换期要求请参考GB/T 19630 部分相关要求。
2.5生产中投入的所有物质,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生产单元,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2.6认证委托人必须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以及病虫草害防治计划。

2.7有机生产的全过程必需有完整而又详细的记录体系。

3 有机产品加工认证基本要求

3.1 应当对GB/T19630相关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3.2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其它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3.3加工厂环境: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

3.4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的。这些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或体积不得少于配料总量的95%。

3.5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成分。

3.6在认证产品生产中的配料、辅料、添加剂、加工助剂或发酵材料等不得使用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的生物体生产出来的产品;
3.7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关食品标准要求,并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盐应分别符合GB5749和GB2721的要求;
3.8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化学物质的污染;
3.9生产者在有机食品加工和销售过程中需有完善的质量审查跟踪体系和完整的加工、销售记录体系。

4其他特殊认证的基本要求

4.1野生产品的认证

4.1.1中农绿安仅限于对野生产品和开放水域捕捞区的野生固着生物的认证。

4.1.2野生采集区域应当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4.1.3野生采集区应远离排污工厂、矿区、垃圾处理场地、常规农田、公路干线等污染源。野生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本标准允许使用投入品之外的物质和重金属污染的地区。

4.1.4野生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4.1.5采集活动不得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生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4.1.6应制定和提交有机野生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保留所有采集方及各采集方提供数量的记录;

4.1.7生产区域应在相关的地图中明确地标识。生产区域应足够大且清楚,能够避免与非获证生产发生混淆的风险;

4.1.8开放水域捕捞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标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4.1.9野生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GB19630 4.2.11的要求

4.2.小农户组的认证

4.2.1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部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可以保证有机生产措施得到有效实施,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整体的独立的生产单元,统一申请认证。

4.2.2小农户组应有足够大的规模和有效的资源以支持一个可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从而保证个体经营者与生产标准的符合性;

4.2.3小农户组应有统一的销售活动,并能够对生产流进行监管;

4.2.4小农户组的管理层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小组和内部控制体系的职责。这一协议应包括要求管理层得到所有经营者的关于符合标准和允许检查的承诺。

4.2.5至少每年对所有的经营者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新的经营者在经过内部检查后才能够加入,检查内容既包括标准符合性检查,也包括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的评审。

4.2.6内部检查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具备有机标准要求的能力。

4.2.7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环境与产品检测

5.1环境检测

5.1.1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2018标准

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3)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2012标准。

5.1.2食用菌的水源、畜禽饮用水、加工用水的水质应该符合GB5749的要求。

5.1.3有机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

5.1.4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检查员可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GB/T 19630 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可以是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要求的境外检测机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认是否符合GB/T 19630 规定的要求。

5.2产品检测

5.2.1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对植物生产认证,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5.2.2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2.3中农绿安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5.2.4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66有机产品认证业务范围

中农绿安能够开展的有机认证业务范围如下:

1)植物生产;

2)野生采集;

3)食用菌栽培;

4)加工;

5)畜禽养殖;

6)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