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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农绿安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BEIJING ZHONGNONG LVAN ORGANIC AGRICULTURE TECHNOLOGY CO.,LTD.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恢复及注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1认证批准

1.1中农绿安检查组按照机构的程序及检查依据对认证委托人的相应产品进行检查,其推荐颁证的意见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决定,并报总经理表批准,使该产品可在中农绿安进行认证注册的过程。

1.2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农绿安予以批准认证:

a)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a)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我认证机构验证。

1.3检查组按照中农绿安检查程序及检查依据对认证委托人的相应产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质控部审核评定,做出颁证决定。

1.4总经理在《认证决定审批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5客服部依据《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CNAS认可标示管理程序》的规定,编制、发放证书。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a)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b)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c)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d)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e)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f)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g)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h)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i)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j)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k)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2认证保持

认证委托人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中农绿安予以认证资格的保持:

a)在证书有效期内(或批准的延长期内)完成了再认证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证实或其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及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b)获证组织对检查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纠正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检查组验证合格;

c)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认证合同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通报了有机认证相关信息;

d)获证组织始终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与中农绿安签署的认证协议中的规定;

e)未发生违反要求使用认证证书、有机产品标志、销售证或误导认证宣传的情况;

f)按要求接受中农绿安补充检查或政府部门的监督,未发现违反认证要求的情况。

3认证变更

3.1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部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并填写《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

a)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c)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3.2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a)-c)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部提交《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资料中应明确证书变更项目、产品覆盖及变动情况;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3.3认证部及时对《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评审,判断该组织是否符合下列证书变更的条件:

a)《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内容及资料齐全;

b)原证书复印件所述内容属实;

c)获证证书有效保持,未被暂停或撤销。

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变更项目及具体内容,确定检查方式,并将评审决定报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及其它相关部门。

3.4下列情况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a)该变更仅限于涉及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b)其它根据书面材料能确定证书变更后的产品符合相应认证依据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

3.5证书变更的实施

3.5.1对于不需现场检查即可变更证书内容的项目,认证部需将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并对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请获证组织补充相应证明材料,经认证部审核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批准换发证书。

3.5.2对于需现场检查方可变更证书内容的项目,具体规定参照《认证检查工作程序》执行。检查组长将全部检查材料整理齐全,上报质控部进行评定。

3.5.3客服部负责收回旧证书、制作颁发新证书。

3.5.4获证方或相关组织及个人对中农绿安做出认证证书变更工作存在异议,可按《申诉、投诉及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向中农绿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4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权的暂停

获证方或其产品由于某些方面不符合认证依据或中农绿安的要求,但其不符合程度尚不构成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仍然保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中农绿安要求该获证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展示或使用中农绿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农绿安将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1~3个月,并对外公布:

a)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b)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c)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d)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2认证部将暂停获证方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意见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提交质控部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报总经理在《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变更审批表》上审批签字后,由认证部填写《认证证书暂停通知书》,正式通知该获证方,并告知中农绿安对恢复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资格的要求和条件。

4.3认证部要求立即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须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相关有机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若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证明材料,将立即撤销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4.4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期限从暂停之日起为1-3个月。

4.5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认证部将终止对该产品的后续补充检查安排。

4.6若中农绿安认证部在收到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被暂停的获证方提出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确认证书持有人已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暂停期满后,认证部将填写《认证证书恢复审批表》审核评定,报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向申请人发送《认证证书恢复通知书》,正式通知该申请人恢复其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并恢复对其相应产品的后续补充检查安排。

4.7依据CNAS-CC02 7.11.4的要求,认证部应指定了解《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及注销认证工作程序》,具备暂停所有方面的知识和理解能力的一个人或多个人员向客户说明和沟通。内容包括:

a)《认证证书暂停通知书》中涉及的内容:暂停的企业名称、暂停的依据、暂停的原因、暂停的证书编号、暂停的纠正措施、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等;

b)为结束暂停和恢复认证,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书面材料要求等

c)其它与暂停、恢复认证有关的事宜(适用时)。

5认证撤销

中农绿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方或其已注册产品的某些方面已违背认证依据或中农绿安的要求,经评定及中农绿安总经理代表批准,中农绿安终止其产品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处置。

5.1当获证方或其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农绿安将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a)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b)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c)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d)超范围(产品范围、场所范围、过程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的;

e)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f)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

g)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h)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i)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j)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k)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l)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5.2认证部将撤销获证方认证资格的意见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提交质控部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报总经理在《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变更审批表》上审批签字后,由认证部填写《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正式通知该获证方,撤销其注册资格,收回认证证书等相关认证文件,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并在中农绿安公开的获证组织名录中删除该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应产品的注册信息资料,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公告。

5.3被撤销认证的证书持有人应:

a)立即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我机构,或在我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

b)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相关认证标志的产品并停止进行该产品获得中农绿安认证的相关宣传;

c)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5.4对于被撤销认证的产品,认证部将终止对其后续补充检查的安排。

5.5对于因违反认证a)-d)规定而被撤销注册资格的获证方,中农绿安再次受理其认证注册申请的时间自其被撤销注册资格之日起应不少于五年;对于因违反认证e)-l)规定而被撤销注册资格的获证方,中农绿安再次受理其认证注册申请的时间自其被撤销注册资格之日起应不少于一年。

6认证注销

在获证方未违背认证依据和中农绿安的要求,且其已认证注册的产品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获证方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注册申请,经评定及中农绿安总经理批准,中农绿安终止其产品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注销的处置。

6.1当获证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农绿安将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

a)获证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产品不再生产;

b)获证方未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向中农绿安提再认证申请;

c)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方未违反中农绿安的相关规定且其已获证的产品仍符合相关要求时,获证方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

d)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6.2认证部应提出注销获证方认证资格的处理意见并报中农绿安总经理在《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变更审批表》上审批签字后,填写《认证证书注销通知书》,正式通知该获证方,注销其认证资格,由客服部收回认证证书等相关认证文件,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并在中农绿安公开的获证组织名录中删除该申请人及其相应产品的注册信息资料,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公告。

6.3对于被注销认证的产品,认证部将终止对其后续补充检查的安排。

7认证证书的恢复

7.1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7.2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7.3认证部将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等证明材料提交质控部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报总经理在《认证证书恢复使用审批单》上审批签字后,由认证部填写《认证证书恢复使用通知书》,正式通知该获证方,恢复其注册资格,恢复认证证书等相关认证文件,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公告。

获证方或相关组织及个人对中农绿安做出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或注销组织注册认证资格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申诉、投诉及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向中农绿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